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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供水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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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城镇供水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市区供水的科学管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结合弥勒市市区用水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城镇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市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为城市生产建设、为市民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切实搞好市区供水的建、修、管和产、供、销,保证市区用水,努力提高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供水范围,以市区为主、部份城郊村寨为辅,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安排生产用水的供给。

第四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和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均需遵守本章程,对违反本章程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程序查处。

 

第二章  供水、停水、复水、过户管理

 

第五条  凡在市区供水范围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商店和居民等需要使用自来水并愿意遵守本章程规定者,均可向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第六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新装、移动、扩大、增设)应使用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按内容逐项认真填写清楚,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室审核。经批准后,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派员现场勘估、设计(工程量大者,应有设计施工图纸),列出工程预算,预交工程款后,列入施工计划,安排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工程费用,多退少补。

施工涉及市政规划时,用户应事前向市住建局、规划局及相关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经批准后方能施工。需要开口的新增用户,必须服从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水表集中装箱管理。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用户要求自己安装的,应取得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交纳安装总造价10%的管理费,方能安装使用(应备有施工和竣工图纸),未经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网上接用自来水。违章建筑不予供水。

第七条  申请用水户(新装、移动、扩大、增设)的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弥勒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各项手续齐全后,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开闸供水。

第八条  用户需要停用自来水时,应事前向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室申请停水手续,注销户主,拆除水表,并按拆表时水表数计算结清水费。办理停水手续后又要求恢复供水的,应视为新增用户,在办妥新增用户申请用水的各项手续后,方能重新供水。

第九条  因未交水费、滞纳金或罚款而被停水的用户,需要复水的,必须先交清欠款,并作书面保证,经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同意后,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派员恢复供水。

第十条  无论何种原因,用户需将自来水设备产权转让或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由双方联名申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私自转让者,一经发现,全部责任及费用均由原用户负担,并处原用水户1至5倍转让后累计消费的罚款。

第十一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实行昼夜连续供水。如遇停电、工程施工、检修,需市区全部或部份地段临时停水时,应事前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准备。但无法避免的突然停电、管道炸裂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凡用水不能间断的用户,应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自备蓄水设施。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三章  供水设施产权和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铺设的自来水主干管、支干管产权属于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产权属于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产权属于用户者,由用户维修,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指导,全部维修费由用户承担。对维修、换装不及时,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用户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供水设施的统一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效率,水表以外的管理权属弥勒市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表以后的管理权属用户。在保证投资户水量、水压的前提下,无论产权属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和供水能力接受新用户和调整管径,改变供水系统。原用户无权干涉阻挠新用户接管,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拆走原供水管道和设施。

第十六条  市区供水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城市供水专用的取水口、引水源、蓄水池、泵房、输配水管、输电线路、闸门、(井)、测压点、水表、排水口、消防栓及一切附属设施、建筑物等都是城市供水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应负责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开关、移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维护供水管网安全,人人有责。在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的范围内,一律不准堆放物品。凡在供水管网上建盖的建筑物一律必须予以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立即主动向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抢修,其费用由损坏单位或个人负责。如隐瞒不报,除收取维修费用外,损坏者还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

各单位因建设需移动或改造供水管道及其设施时,必须报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审查批准。全部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为确保人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安全,防止管网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蓄水池、加压泵以及工业用水等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违者按违章用水处理,事态严重者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供水管网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凡供水管道安装竣工,应报经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并在十天内将竣工图纸及验收记录等资料,全部移交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章  水表管理及抄表收费

 

第二十条  供水以水表计量,以立方米(吨)为计量收费单位,各用户要爱惜用水、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按一个单位、一个村社或一个宅院安装一个总水表,供一个单位、一个村社或一个宅院共同使用,任何用户不得拒绝新住户按规定办理接管用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用以计量收费的水表称为总表,管理权属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总表安装的大小或位置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只负责按总表抄表收费。总表以后各用户为分摊水费而安装的水表称为分表,所有权属用户,由用户自己抄表分摊水费。

第二十三条  总表应设水表井或者水表箱,由用户负责保养。如遇损坏或需更换,用户应及时到弥勒市 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报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用户自备的分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或指定的检验单位校对合格封签后才能安装,并收取校验费。分表的维修、更换由用户自己负责。今后在本市范围内所安装的水表,将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货(包括水表零配件)售给用户,逐步统一使用一个厂家生产的水表,以便于就地修理,减轻用户经济负担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产权管理部门要按户分表,否则水公司不予接管供水。

第二十六条  自来水收费标准应根据制水成本,本着以水养水和生产用水价格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则,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按县物价局批准价格收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弥勒市城市用水的实际情况,实行优先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的原则。为鼓励节约,防止浪费,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弥勒市城市居民用水标准定为:人均每月用水两吨(两立方米)。

每个单位和各个用户,按人口计算用水量标准。用水量在标准以内的,按生活用水计价收费; 超过标准的,无论其用途如何,均以超计划用水计价收费。其中单位人数按在册人口计算,其它用户按户口簿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按期派员到用户抄水表。照户头表或者总表抄表数据实收取水费。用户应在规定交费的日期内到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室交清水费。逾期不交者,逾期一星期交滞纳金0.5倍,逾期两个星期交滞纳金1倍, 逾期三个星期及其以上者,交滞纳金2倍,逾期一个月不交清水费和滞纳金者,拆除水表,注销户名,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用户要树立全局观点,制定宅院用水公约,互相监督,不搞滴漏,减少误差。总表行度与分表行度误差按各分表用水量照比例分摊,但不得以总表与分表行度差为借口,不按期交清水费,否则按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城市消防和城市绿化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消防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设施,由市消防队和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加强管理。除火警用水外,不准作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启用。

第三十一条  消防队因火警启用消防栓,启用后应记录时间、地点、用水量。演习用水,必须事前通知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便生产调度。每月底应将消防用水和演习用水报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室,核消用水量。

第三十二条  单位消防栓按生产用水价格收费。

第三十三条  城市的绿化用水,须由环卫绿化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局批准,收取一定的绿化用水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洒水,需经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并按指定的专用消防栓放水,不得擅自乱用城市消防栓。每次启用后应记录用水时间,用水车数,每月把洒水车用水数量报供水公司营业室,做好水量统计工作。城市道路洒水不准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五条  部门、企事业单位绿化用水按生产用水价格收费。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镇水源是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和农业用水。

第三十七条  弥勒市城市生活用水的水源,按照国家《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卫生防护地带,禁止毒害和污染。在水源防护地带范围内,不准建设有污染水源的设施,不得进行有污染水源的活动。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弥勒市城市地下水资源,严禁过量开采,以防止水位下降,地面沉陷。凡需采用城市地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开采计划,报弥勒市住建局审核平衡,经批准后方能按量开采,并装表计量交纳水资源费。已开采的应补办开采地下水资源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弥勒市 城市节约用水按《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章用水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对违章用水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用批评教育、罚款及暂停供水、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根据情节罚款100至5000元外,并由违章者对违章造成的全部后果负责。

1.未经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在表外管道上私自装水管使用者。

2.用户高抬水价,私下转售者。

3.用户擅自调整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主、支管闸门等附属设备者。

4.用户将自备水源与城市供水管道接通者。

5.有意偷水者。

6.私自拆除水表或擅自移动水表位置或使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用水者。

7.停水户私自复水者。

8.非因火警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者。

9.浪费用水者。

10.其它使自来水水质安全受到威胁及违反《供水章程》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供水。

1.用户拒付水费(或罚款),延期交纳水费或维修费等,经三次催收或逾期一月未交者。

2.产权属用户的设备损坏或漏水,接通知后拒绝修理者。

3.水表井上堆放物品,经说服教育未移开者。

4.不按供水章程规定,拒不让新用户接管或干涉阻挠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供水系统,经协调说服仍然继续阻挠者。

5.其它违反《供水章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二条  凡使城市供水设备、设施、构筑物受损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应对其后果负责。情节恶劣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章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违章用水处罚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由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依章停水,追收欠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章程,在保护水源、修护供水设施、揭发违章用水、事故报修、减少损失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并进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外勤工作人员到用户工作应持有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证,并不得借工作之机向用户谋取私利。如用户发现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直接向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领导或市住建局反映,以便及时纠正和处理。

用户若发现假冒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者,应及时揭发,送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补充、修订由市住建局及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