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
为按省、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推进阶梯水价改革,使水价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弥勒市人民政府批准,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弥发改价格﹝2017﹞10号文《关于调整弥勒市城市综合水价的批复》对弥勒市城市供水的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供水价格、阶梯水价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弥勒市供排水第一级价格: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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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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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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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排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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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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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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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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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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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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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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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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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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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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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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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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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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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弥勒市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以下阶梯水价: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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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吨/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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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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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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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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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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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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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16~≤2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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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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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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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2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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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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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表所列居民生活用水的执行范围包括:使用弥勒市城镇公共供水的已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市消防、城市公共绿化、城市公共环卫用水。
2. 抄表到户:指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到户的用水户。
3. 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的,用水户可持与用水地址相一致的弥勒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簿、暂住证,向弥勒市供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人口定额。每超过1人,在上表各级水量上相应增加4吨的用水定额。
4. 共用水表的用水户,供水价格按3.20元/吨执行。
三、弥勒市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以下阶梯水价: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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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吨/单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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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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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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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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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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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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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核定数×1.2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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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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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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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1.2~≤核定数×1.3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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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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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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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1.3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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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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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表所列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执行范围为: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包括工商、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邮电通信、餐饮、服务、旅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或个体户的生产或经营用水。
四、弥勒市特种行业用水执行以下阶梯水价: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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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吨/单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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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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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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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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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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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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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核定数×1.2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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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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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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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1.2~≤核定数×1.3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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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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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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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核定数×1.3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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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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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表所列特种行业的执行范围为: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洗头、洗脚、洗车等特种服务行业用水。
五、用水定额核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水定额由弥勒市供水公司依据《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 T168-2013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六、水价执行时间
按照弥发改价格﹝2017﹞10号文件“价格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弥勒市供水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抄见1月份用水量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云南省弥勒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